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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两个健康” 市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20条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温州营商环境,护航温州创建新时代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做好市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免费入学原则,普通高中择优录取原则,同城同待遇原则,企业属地区域安排入学原则,高积分高待遇原则,服务企业、激励人才原则。

第二条  优先照顾就读学校指的是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市区公办、民办等级幼儿园。

第三条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ABCD 类人才、企业正高职称人才和企业博士学位人才,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第四条  在领军工业企业中工作3年及以上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高层(总公司以上)管理人才及培育企业当年急需引进的关键人才,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第五条  在当年缴纳税费增幅10%以上的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高层(总公司以上)管理人才,以及企业当年度发展亟需引进人才,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第六条  上一年度年销售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年税收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产值2亿元、税收1000万、亩均税费200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企业的ABCD 类人才、工作3年及以上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在企业总部(总公司)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层管理人才,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第七条  获首届回归温商功勋人物(25名)和先进人物(83名)称号的温商,在首届回归温商表彰后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且达到回归温商先进人物评选标准的温商,属于温商创业创新重大项目范畴的(如重大产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等)回归温商,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第八条  在市区范围内省、市直属单位工作的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照顾安排到公办学校。

第九条  符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连续工作满10年等条件之一的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员工,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照顾安排到公办学校。

第十条  上一年度年销售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年税收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产值2亿元、税收1000万、亩均税费200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企业的具有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普通工人,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照顾安排到公办学校。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招生部门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指定公办学校入学名额,按“积分高者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居民随迁子女。拥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以上、技能水平中级职称以上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以上的新居民,其子女可优先享受到指定的部分公办学校统一调配入学。

第十二条  回归温商子女就读高中段学校的,不受子女户籍地、居住地所限,在回归温商投资项目地照顾入学,具体就读学校依据回归温商意愿和回归温商子女的中考成绩,由项目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的高中段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可以参加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已取得市教育局或鹿城区教育局统一注册初中电子学籍,并具有在市局直属中学或鹿城区属中学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当年3月份);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当年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主要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 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入学和市区外转学需求,非起始年级由各区教育部门视本区域公办学校具体实际给予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本政策安排入学的引进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

第十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作为提升温州营商环境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切实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营造氛围、形成合力,共筑温州营商环境新高地。

第十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教育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各大报纸、自媒体等宣传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让所有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都能依照政策安排入学。

第十八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升服务水平,简化引进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明晰招生流程,开通绿色报名通道,缩减材料审核办理时间,确保招生照顾政策的兑现与落实。

第十九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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